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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性看待母校性骚扰事件|从制度与定义出发
学校要求学生提供证据,但若当事人与校方失去信任,再去举报无疑是一种心理负担。相对而言,设置独立的中介人处理投诉和沟通,可以有效增强调查的公信力和公平性。 趁着这几天热度慢慢消退,大家也渐渐恢复理性,我想现在是个合适的时机,来分享一下我对这起事件的个人看法。我并不想评断谁对谁错,而是希望从更理性、制度的角度去看待整件事。 目前证据有限,我只能根据公开信息与假设条件来谈看法。据了解,是一位毕业约五年的校友(称她为L)指控颜老师曾有讲黄色笑话,甚至一些校友指正搓手动作等行为?因此造成性骚扰。 ⚖️ 1/3 什么是「性骚扰」? 在美国,《1964年民权法案》第七章(Title VI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1964)以及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(EEOC)的定义中:性骚扰是指任何带有性意味、令他人感到不舒服或不受欢迎的言语或行为,只要这些行为影响到工作环境或就业决定,就属于性骚扰。 其中,针对性暗示、性笑话(sexual jokes)等,又有更具体标准: 1️⃣ 不受欢迎 —— 对方没有同意,或明确表现出不适、反感。 2️⃣ 重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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